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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某培训中心“培训造假”再犯被从重处罚

来源: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24 15:24

[案例要旨]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属于典型的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行为。对于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严惩培训“走过场”,倒逼培训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9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XX公司培训中心开展暗访抽查。检查发现,该培训中心近期组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初训X期”和“提升机操作初训X期”两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问题:

一是培训学时“缩水”。执法人员调取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发现,其实际时长远未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所规定的学时要求,视频录像存在明显断点,无法覆盖完整教学周期。

二是参训人数“注水”。现场视频记录的实际参训人员,与该机构自行记录的《班主任日志》及《考勤签到表》中登记的人数存在较大出入,出勤记录严重不实,存在虚报培训规模、伪造培训过程嫌疑。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立案调查,该培训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的强制性规定。

该培训中心曾于2026年1月8日因“未按照安全培训大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同类违法行为,被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处以过罚款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距前次处罚尚不满一年,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宝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培训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典型意义]

1.精准锁定“培训造假”隐蔽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不局限于查阅纸质台账,而是通过视频记录、签到表、教学日志三者交叉比对,精准发现了学时压缩、人数虚报等难以通过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这警示各培训机构:信息化监管手段下,任何“阴阳记录”“缩水教学”都将无所遁形。

2.严格落实“屡罚屡犯”从重机制。本案是应急管理部门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行为实施精准打击的典型范例。部分培训机构心存侥幸,认为“小错”罚款不高,将行政处罚当作“经营成本”。本案通过依法从重裁量,清晰地传递了“再犯必重处”的执法信号,有效提升了违法成本。

3.强化源头管控,守好安全“第一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是保障一线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学时不足、考勤造假必然导致培训质量下降,埋下重大事故隐患。本案的处理彰显了应急管理部门坚持源头治理、严把培训质量关的坚定决心,对推动整个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编后语:

安全培训不是“走过场”,而是关乎生命的“必修课”。任何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来应付监管的行为,最终都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全市各安全培训机构应以此为鉴,严格对照大纲组织教学,如实记录培训过程,共同维护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