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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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 单 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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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鸡钛谷长材金属有限公司 |
2026年7月7日,市执法支队一大队收到局办公室转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申请对宝鸡钛谷长材金属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的申请》宝高新应急字〔2026〕3号文件,移交了宝鸡钛谷长材金属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贾文博低压电工操作证过期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线索。2026年7月9日,市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对宝鸡钛谷长材金属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宝鸡钛谷长材金属有限公司存在低压电工贾文博无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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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陕西长岭实业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
2026年7月14日市局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书(宝市应急移〔2026〕19 号),移交陕西长岭实业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问题线索,7月17日我大队对该培训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初训3期、提升机操作初训5期、主排水初训4期、通风作业初训4期、支护作业初训 5 期培训视频,并对照培训计划及课时安排。核查发现该中心7月8—9日培训视频基本清楚,10 - 11日两天不能提供视频资料,且不能证明按期进行了培训,企业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