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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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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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年04月27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移交的违法线索,对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1.945东探巷掘进工作面无局部通风设施的情况下已掘进30m;2.4月15日在1025中段进行道轨焊接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3.5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第4.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第二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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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决定给予你单位:1.处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2.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即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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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