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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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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 |
2025年8月21日,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宝鸡市凤翔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1(环己烷78桶、150KG/桶,氯乙酸叔丁酯1桶、200KG/桶,二甲基甲酰胺1桶、200KG/桶。),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2(丙酮17桶、150KG/桶)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2.原料车间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3.配电室高压配电间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4.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6.1.3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分别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决定给予你单位分别给予处1.叁万元整(¥30.000.00);2.柒仟伍佰元整(¥7500.00);3.壹万元整(¥10.000.00);4.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即合并处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72.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