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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曝光典型执法案例(一)

来源: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3-28 09:00

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1月7日至8日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通过视频回放发现11月6日零点班22315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期间副司机站在掘进机上手持矿灯指挥割煤,掘进机内、外喷雾均未使用。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对掘进矿长田某某处50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进行了证据固定,并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加强排查整改。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7.17”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吕某某)

【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7日9时40分许,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7人死亡的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2024年7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宝鸡市政府有关人员参与的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7.17”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宝鸡市热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技术员吕某某(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明知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缺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未向上级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2024年11月20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以(陕应急[2024]302号)《关于宝鸡市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7.17”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交由宝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吕某某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30%,人民币 43869.96*30%=13160.99元(壹万叁仟壹佰陆拾元玖角玖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体现了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巨大,给企业造成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

三、宝鸡市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7.17”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责任人员杨某某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7日,宝鸡市凤县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7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杨某某担任宝凤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处人民币16239.96元(壹万陆仟贰佰叁拾玖元玖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体现了综合部经理不履职,未按规定经常性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造成安全管理工作长期空白,发生较大事故,社会危害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