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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四)

来源: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2-17 11:47

【标题】

宝鸡应急管理局对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飞翼股份有限公司驻宝鸡西北有色二里河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项目部:1、未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2、深锥浓密机、料仓、水仓未按照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该行为分别违反了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六条;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给予主管人员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即合并处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进行了证据固定,并要求企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企业设施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加强有限空间的日常管理。体现了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失效,安全管理与生产实际严重脱节,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标题】

宝鸡应急管理局对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陕西西北有色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项目部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项目部新入职员工叶**未参加岗前培训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安全管理)5.安全生产教育培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进行了证据固定,并要求企业每年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作业,加强日常员工的培训教育和考核。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缺失。

【标题】

宝鸡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驻陕西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0月2日带班领导赵*未下井带班,替班领导王**下井带班时间不足,未按规定带班下井。该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进行了证据固定,并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日常井下检查频次,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在岗时间。体现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执行力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未能层层压实。

【标题】

宝鸡应急管理局对宝鸡永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国家矿山监察局陕西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在对宝鸡永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家沟尾矿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该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王*、燕**为聘用员工,未在尾矿库现场履职;2.该尾矿库未按规定定期对坝体位移进行人工监测;3.该尾矿库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生产运行报表,无月度尾矿库排放量、堆积上升高度、上升速率等内容,并履行审批手续;4.该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未设置专门技术人员负责;5.该尾矿库应急道路左岸缺少警示标志和防护栏;6.该尾矿库内未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原标尺歪斜未标明水位高度。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九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2.《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7.7;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1.7;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4.5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重大隐患)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尾矿库现场)4.1人工检测系统第三条;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尾矿库现场)6.1运行管理第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尾矿库现场)4.2在线检测系统第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尾矿库现场)1.1一般规定第四条;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尾矿库现场)3.1库区水位控制与防洪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1.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2.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给予警告并处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4.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5.罚款叁仟元整(¥3,000.00);6.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整(¥5,000.00)。即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上级交办的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证据固定,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举一反三,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体现了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严重缺位,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