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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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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1.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完善,未在23302机巷带式输送机机头端巷道存放消防软管;2.23302机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尾底皮带与机架横梁摩擦运行;3.23盘区水泵房2#变电所为无人值守变电所,入口替代加锁功能的门禁功能故障,入口门可自由打开;4.北翼皮带机头煤仓周围安装的人员接近预警系统,现场检查期间人员进入预警范围后,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5.23302机巷掘进工作面217#、276#供风管处电缆及信号线遭受淋水,未采取防水保护措施。23302机巷掘进工作面7#钻场顶板处电缆及信号线缠绕在瓦斯抽放管路上,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悬挂在巷道同侧;6.23302机巷掘进工作面5#钻场J15-1钻孔抽放软管存在漏气现象,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7.23302机巷掘进工作面127#风筒处巷道右帮变形严重、网片撕裂,帮部变形导致瓦斯抽放管路受到挤压,且管路未采取防止砸坏的保护措施;8.22315风巷回风隅角瓦斯抽放埋管抑爆装置仅安装1台拟爆器。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十)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GB 40881-2021)5.3.2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 |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处叁万伍仟元罚款(¥3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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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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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1.二盘区副立井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未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2.2307备采工作面皮带顺槽三部皮带机尾未设防护栏;3.二盘区变电所电缆穿过防火墙未采用套管保护;4.1312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3300m右侧顶板破碎网兜、悬矸危岩0.8*0.26*0.2m³,未加强支护;5.131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抽放管路抑爆器与抽采管路进气口之间无火焰传感器;6.一盘区瓦斯抽放泵站专人值班期间,未人工检测瓦斯抽采管道流量、压力等参数。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六)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GB 40881-2021)5.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百一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 |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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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1022108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400m-2220m、2200m-2170m、2150m-2110m、2080m-2050m、1970m-1860m段顶板局部下沉0.5m-1.0m,顶板两侧掉渣,底板鼓起;2.1022103皮带巷溜煤眼未保持一定的存煤,用临时设施封堵上口,漏风;3.102盘区变电所至1022105皮带巷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固定敷设电缆未每季度进行1次绝缘和外部检查;4.西翼一号辅运大巷消防管路系统不完善,编号为XF-267的消防管路处只设置阀门,未设置支管;5.103盘区灾害治理巷三岔门巷道拐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两处车辆躲避硐室附近未设置标识;6.103盘区灾害治理巷掘进工作面一部皮带机底带与底部积存浮煤、底托辊摩擦运行;部分托辊连接处线绳缠绕,转动部位卡滞运行;7.1022108备采工作面回风巷21#瓦斯抽放支管与自动放水器连接处断开,漏气;8.1012006综放工作面上隅角两趟抽放管缺少火焰传感器和1个抑爆装置;9.1012006综放工作面回风巷回风联巷监测监控电缆与瓦斯抽放管路同侧吊挂;10.1012006综放工作面回风巷1300米最低点瓦斯抽放管路未安装放水器;11.1012006综放工作面回风巷8号高位定向钻场钻孔无计量装置;12.1012006综放工作面皮带巷270号消防管路系统阀门与支管设置间距大于50米;13.1022110回风巷143#抽放管处右肩窝漏顶、浆皮开裂,锚索失效;152#抽放管处加固顶板的锚吊梁压坏,梁两端锚索失效;1022108回风巷2550m处底鼓1.5m-1.8m,右帮片帮,移近量0.3m-0.5m,多根锚杆失效;1012004回风巷1500米处连续3根锚杆失效;103盘区灾害治理巷第1905排至1910排顶板破碎,部分支护锚杆失效;14.1012104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巷口限员电子牌板在喷雾下方;15.1022108备采工作面回风巷2200米单体支护段顶板下沉,工字钢梁挤压瓦斯抽采管路;16.1022108备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已经形成,两巷未构筑防火门。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十)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十)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GB 40881-2021)5.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1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百一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1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百一十七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五十三条 |
分别1.处壹万肆仟元罚款(¥14,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9.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0.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3.处壹万肆仟元罚款(¥14,000.00);1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5.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16.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元整(¥388,000.00),警告。并对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壹万零伍佰元罚款(¥10,500.00)。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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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陕西庞家河金矿有限公司 |
2026年8月24日,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市局法规科移交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暗查暗访组在我市检查的问题线索,对陕西庞家河金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西区3部提升绞车信号系统与提升绞车之间未实现闭锁。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4.8.12条“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应实现闭锁,无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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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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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陕西西北有色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 |
2026年8月25日,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市局法规科移交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暗查暗访组在我市检查的问题线索,对陕西西北有色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乾沟尾矿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乾沟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中,位移监测的各级预警阈值为249mm~622mm,降雨量监测的各级预警阈值为100mm~800mm,预警阈值设置无依据、无法实现预警作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5.5.4条“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应由低级到高级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个等级,设计单位应给出各监测项目的各级预警阈值。各监测项目及尾矿库安全状况各级预警等级的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同类监测项目的监测点达到4个蓝色预警时,该项目为黄色预警;达到3个黄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橙色预警;达到2个橙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红色预警。当监测项目达到4个蓝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黄色预警;达到3项黄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橙色预警;当监测项目达到2项橙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红色预警;尾矿库安全状况预警应由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的最高预警等级确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08-2015)第4.1.5条“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0.应具备系统管理、数据存取、操作日志、故障日志、预报警记录等功能。”、《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9.1.1条“在线监测系统应包含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及综合预警等部分,并具备在各种气候条件下实现适时监测的能力。”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9.1.2条“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综合预警功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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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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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