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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十七)

来源: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24 14:55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十七)

序号

被处罚

单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承办单位

行政处罚时间

1

陕西省饮凤酒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5日,市执法支队一大队收到宝鸡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宝市应急移〔2026〕12号),移交了陕西省饮凤酒业有限公司4条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你公司存在:1、粉粮车间21区域(粉粮设备仓口1米)使用非防爆照明设备。2、原料车间原料粉碎机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以上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七条第一款: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2026.8.31

2

陕西长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7月8日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陕西长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低压电工王金友未持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2026.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