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十六)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承办单位 |
行政处罚时间 |
|
1 |
陕西西北有色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 |
2026年06月03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西北有色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750m中段85线施工的废弃硐室永久性密闭墙未留有泄水条件;2.3#斜井750中段车场口10KV动力电缆与通信电缆前后交叉混合悬挂,净距离小于100mm;3.通风系统图中4#斜井795中段车场、860米中段标注有风门,现场无风门;4.910米中段1#1-4配电硐室71线穿脉废弃巷道未在平面图标注。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8.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2.6条、《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第4.3.3.5条;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部分第四条第一项;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五项。
|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第3条和第4条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决定给予你单位: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4条合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07.24 |
|
2 |
陕西铅硐山矿业有限公司 |
2026年06月04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铅硐山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1130中段2号矿体二分层1155水平采场风速传感器风速显示为0米/秒,风表实测为0;2.1080米中段1#矿体运矿巷道13穿处风速为0(风速传感器显示0,风表实测为0);3.1180中段、1130中段、1080中段通风系统图标注有风门,现场无风门;4.1080米中段LFD1080-1-15、LFD1080-1-16、LFD1080-1-17在2025年12月中段平面图上有标注,在2026年4月中段平面图上未标注。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5.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5.2.1;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部分第四条第一项;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部分第四条第一项。 |
分别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决定给予你单位:第1条和第2条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条和第4条合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总计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
2026.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