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天安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查验提货车辆资质和未全员购买安责险等案
【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陕西天安检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1、未查验提货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外来车辆受理出库业务;2、视频监控系统硬盘损坏;3、充装间部分待充装气瓶无防倾倒措施;4、未全员购买安责险。经调查取证,以上4条行为分别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T第9.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第6.5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第一条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第二条违法行为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条和第四条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对该公司合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该气瓶充装公司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下达了执法文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及时消除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案体现出:在整体经济形势不佳的背景下,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违章操作也不会出问题。通过处罚,给企业敲响了警钟,高危企业要守住安全底线,一丝一毫马虎不得,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
二、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对宝鸡凱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5月7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宝鸡凯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25年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第1期次实际理论培训30学时,实操45学时。按照培训大纲要求,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理论培训44学时,实操培训60学时,宝鸡凱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宝鸡凱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作出处人民币 100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生产培训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有效强化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与自觉性,它是推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在基层得以精准、高效落地的关键。通过系统化培训,让企业员工全面学习并掌握岗位所需的安全技能和规范的操作规程,深入理解并熟记各类紧急状况下的安全处置措施,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构建基础防线。然而,部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培训内容、课时、质量上大打折扣,为追求经济利益“偷工减料”,严重削弱培训预期效果,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一旦事故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
三、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对宝鸡建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对宝鸡市建鑫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电焊操作工王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漠,容易在工作过程中操作失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