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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曝光典型执法案例(三)

来源: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9-30 10:00

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对宝鸡市东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3至25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宝鸡市东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无部分从业人员(包括熔炼工、车工等)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人民币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培训不到位构成安全隐患的源头。若员工未经安全培训盲目上岗,将导致其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且缺乏自救技能,对作业环境及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对生产工艺流程与设备设施掌握不熟,极易引发违章作业行为,进而显著提升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事故发生后,员工因缺乏应急处置能力,无法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自救,可能导致次生伤害。企业负责人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二、宝鸡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振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振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5年8月28日白班带班领导常某某、杜某巳未携带人员定位标志卡下井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下矿山现场)9.2人员定位系统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进行了证据固定,并要求企业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和考核。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对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12月10日至11日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1022110备采工作面回风巷未按规定构筑防火门。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250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并立即要求开展整改工作。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风险意识不强。

四、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4月29日至5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4306备采工作面自4月23日早班贯通后,在工作面回风侧切眼与回风顺槽交叉点使用钢管、网片、风筒布构筑临时挡风设施一道,两侧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按照掘进工作面管理,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未形成全负压通风。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250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的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即要求开展整改工作。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