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9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省应急厅要求,对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问题:1、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2、未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识;3、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上问题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贾洪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宝鸡厚德耐磨材料责任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贾洪利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问题该企业违反了: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款;2、《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第8.1.2.2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2.4和 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4、《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83)、《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GB8196-200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通过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进行一案双罚,让企业从根本上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该企业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达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