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秘密的政务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为:
1.各类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专项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宝鸡应急管理局网站
2.“宝鸡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平台
3.“宝鸡应急管理”政务微博
4.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为:
1.政务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在制作或获取政务信息时,应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2.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单位(科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
3.经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统一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4.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5.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七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