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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印发《关于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6 09:51:50

宝鸡市印发《关于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综述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等规定要求,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综述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等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推进责任落实,提高效率,充分发挥事故查处的惩戒、警示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22年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要点》安排,现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规范事故调查程序及内容

1.规范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规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种设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故除外)。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应急处置时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结束,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开展工作。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并明确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成员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并邀请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根据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形成的程序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经事故调查组成员讨论同意后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批复、公开。事故调查组以牵头部门名义按规定向县区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复。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报市安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作出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事故调查资料的归档。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统一由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整理案卷,归档保存。

(二)高标准开展事故调查

1.加强组织领导。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发生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范围。对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指导协调,确保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

2.配强事故调查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要派出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全程参与事故调查,确保事故调查的高效完成。

3.规范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组应当制订事故调查工作方案,经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各工作组的分工及职责、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提交报告的时限等内容。事故调查组通常下设综合、技术、管理等工作组。

4.依法依规认定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事故涉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分认定。在提出处理建议时,要严格依法依规,杜绝“一罚了之”,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加强涉法衔接和协作。事故调查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方面有关事项,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应当做的鉴定,必须提醒督促做全,并与检察机关做好相关对接,确保涉嫌违法线索顺畅移交;涉及公职人员违纪情形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在事故调查、追责问责工作中的衔接和协作,确保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有关工作进展顺利。

(三)全面落实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落实责任单位要将责任处理情况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并抄送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事故责任中构成犯罪的,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要及时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受理。

(四)充分发挥事故调查警示惩戒作用

县区安委办要及时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密切跟踪风险变化和通报本地区暴露的生产安全突出问题,主动采取防控整治措施;要强化惩戒约束,对事故集中多发、调查处理不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相关单位进行警示、约谈、追责问责,倒逼落实全链条责任;要紧盯多发重发、典型事故,对照检视各方面各环节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建议;建立事故及救援处置复盘还原长效机制,深刻汲取教训,切实提高防范能力。

二、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陕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安委〔2021〕28号),建立常态评估机制,对结案一年的事故坚持动态清零。事故批复结案后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10个月至1年内组织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6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评估工作要直达现场,深入实地全面核实,验证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敢于担当、动真碰硬,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部分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事故调查组要认真讨论并形成结论意见;对向相关部门交办的整改工作任务要做好跟踪督办,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评估报告中要形成建议,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落实责任。

三、强化事故调查工作督导

(一)严格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宝鸡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宝市安发〔2021〕7号),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作为事故督办工作的重点内容。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挂尽挂,推进落实举报监督工作,完善瞒报事故核查工作制度,督导事故发生县区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依法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二)强化事故管理措施。市安委会将坚持严的基调不放松,跟踪督促事故的调查组织、调查过程、审查批复、结案公示等各环节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移交纪律监察机关的移交,并推动事故问题整改以及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安全生产的考核巡查范围,推动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