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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72736856X3/2020-00016
发布机构: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09-03 00:00:00
名  称: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9 09:21:08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认识。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价工作,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组织专家抽检等方式,依法加强对辖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涉及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将报告质量作为突破口,建立安全评价机构报告质量定期通报制度,使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评价机构工作水平,倒逼安全评价机构全面客观公正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坚守法律底线,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高素质能力建设,增强诚信意识,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从内部管理机制上保证评价质量。

二、加强引导,确保实效。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安全培训、专题讲座等机会,组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宣贯,引导企业在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时,重点要对评价单位资质、业务范围、技术支撑条件、专业技术力量配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单位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确定符合企业实际、业绩较为突出、社会信誉度高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确保企业安全评价客观真实、技术服务全面高效。

三、加大力度,严厉惩处。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严格落实市场禁入,严防安全评价机构“带病作业”。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宝鸡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和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法定的安全评价资质,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为的机构。

第三条  安全评价工作是评价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政策规定,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经过全面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预先识别存在的危险性和潜在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由此可能产生的危险和伤害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本辖区内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要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客观、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对合同委托范围内的技术服务结果、结论等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对本企业安全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并有义务提供安全评价所需的资料、文件等,且对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不得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有影响评价客观公正实施的行为,对评价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第七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全市、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对评价机构从事法定评价活动的资质有效性、认可业务范围、从业告知、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和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惩处。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情形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凡是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的;

(二)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安全评价的;

(三)违规转让、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

(四)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

(五)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评价报告中回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九)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的;

(十)不接受市、县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的。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被评价单位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采取批评、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凡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形的安全评价机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企业等均可以书面报告、投诉举报等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依法核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批后,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利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渠道,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失信行为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或原资质认可机关),对该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吊销、撤销安全评价资质的处置。

第十三条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除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实施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一)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实施一年市场禁入;

(二)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实施三年市场禁入。

第十四条  市场禁入期间,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待市场禁入期满后,安全评价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视整改情况再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恢复其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决定。

第十六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若发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委托已经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其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应急管理部门将视安全评价报告无效、对安全技术服务不予认可,将该企业纳入市县重点监管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全市、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等工作时,将安全评价机构近三年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对近三年内有过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限制其参与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