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1.国家对于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为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为零售店(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为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为零售许可证)。
3.批发企业或零售许可店(点)应当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登记材料,和批发许可证或零售许可证信息一致,所有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二、从业人员合规(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1.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
2.零售许可店(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考核合格,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三、业务经营合规(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1.批发企业应当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许可范围内存储和销售。零售许可店(点)原则上应从相同区域的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销售。
2.烟花爆竹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包装箱上应当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未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3.批发企业和零售许可店(点)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各项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使实际库存与系统登记库存一致;烟花爆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烟花爆竹的销售实行配送制,批发企业禁止超量向零售许可店(点)配送烟花爆竹成品。
5.批发企业禁止购进、储存和销售假冒伪劣、来历不明和超标违禁等烟花爆竹成品,自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6.零售许可店(点)禁止销售超药量、超规格以及加装泡沫隔板、泡沫垫板、架空纸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场所要求合规(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
1.批发企业应当制定烟花爆竹储存库房负责人值班带班、内部治安保卫等安全制度,根据实际建立保卫机构和完善保卫人员队伍,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治安检查工作。
2.批发企业的储存库房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进行建设;库房结构和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出安全通道保持2米距离。
3.批发企业应当使储存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GB50161要求;库区围墙完整。
4.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库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定员、定量、定级标识;严禁携带明火。
5.批发企业应当在库房区建设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6.零售许可店(点)场所的安全条件应当符合AQ4128规定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不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不小于1.2米;禁止出现“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堵塞通道、超高堆放、超量储存等情形。
7.批发企业和零售许可店(点)应当足额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五、储存、装卸合规(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1.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应当按照核定限量储存烟花爆竹;不能超范围、超规格存放;禁止将危险等级高的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
2.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内烟花爆竹堆垛高度层数与墙体距离、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时应当为操作工种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口罩、软底防护鞋、橡皮套等劳保用品;为进出库区的车辆加装防火罩和静电接地装置及配备火星熄灭器。
4.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堆放标准和仓库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堆放;产品出库时应当从堆垛上方逐件逐层取拿搬运;装载堆码时应当先里后外,从下到上逐层逐件堆码。
5.装卸过程中应当轻拿轻放、分类放置;单件搬运,包装箱向上;严禁拖拉、碰撞、摩擦、撞击、坠落、倾斜、重压、滚动、投掷和剧烈震动等行为。
6.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应急处置演练。
六、产品质量合规(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之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要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相应营业执照。)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和执行质量管控制度,生产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市场批发点、销售门店,要建立进销货台账、履行索证索票责任和义务,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超标违禁产品。
3.烟花爆竹大中型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生产单位要以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为关键风险点,销售单位要以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产品等为关键风险点,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质量管理措施,提升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水平。
4.烟花爆竹销售批发企业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查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出租、出借、转让证照等行为。强化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商品标识、保质期、合格证、生产日期、燃放说明、安全警示语的检查,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销售标识包装规范清晰的烟花爆竹产品,亮照经营,建立健全购销档案,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登记制度,留存备查。
七、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合规(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1.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要求。
2.批发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时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等资料。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3.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周边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八、公共安全合规(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1.批发企业运输烟花爆竹应随车携带运达地或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全过程中随车携带,并执行一证一车制度,不得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许可事项。
2.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在车厢内应当装载牢固,确保车辆行驶中烟花爆竹不发生碰撞。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3.批发企业严禁采购、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和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严禁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销售非法、超标、伪劣和假冒烟花爆竹。
4.零售企业严禁销售礼花弹等A 级产品和B 级产品;严禁销售非法、超标、伪劣和假冒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