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发布时间: 2025-07-23 16:58:13

本《经营指南》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行为。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一)主体资格合规性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二)从业人员合规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

(三)生产合规性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经营合规性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合规性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2.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审查决定。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合规性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四、危险化学品寄递合规性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邮政管理局)

不得寄递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合规性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合的安全技术说明,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六、危险化学品处置合规性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处置单位资质。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后,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处置单位基本条件。处置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处置设施建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处置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处置管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七、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监管部门:市公安局)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条),《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5】148号)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相关资质证件、车辆、按程序征求通行路线、时间意见后,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公安机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包括证件编号、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购买企业、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