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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企业超量储存危化品,执法处罚消隐患

编辑: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3-09-06 11:30 浏览次数:

危险化学品种类多,具有腐蚀、爆炸、燃烧等特性,其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法律法规都作了明文规定。本案例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查处企业存在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提升企业风险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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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2年5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应急管理局、贵州省黔西市应急管理局陪同国务院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组危险化学品专家组,到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帮扶指导。通过查阅该公司安全资料,现场一线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仓库储存甲醇盐酸溶液40吨,超过安全专篇设计最大储存量(9吨),涉嫌超核定量储存危险化学品。黔西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依法立案调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组危险化学品专家组到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公司甲类仓库照片。

【违法行为】

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甲类仓库储存甲醇盐酸溶液超过最大储存量的行为,暴露了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黔西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